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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实施细则

时间:2010-4-1 13:01:59 点击:9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在“5·12”汶川地震后实行的“家家有房住”方针,加快解决我县居民因灾损毁而无房可住的问题,落实损毁住房、受损加固住房资金补助,规范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行为,执行灾后重建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汶川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阿坝州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阿府发〔2008〕2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贯彻《阿坝州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是我县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准则。凡汶川县域内城镇居民损毁住房的修复加固和重建,必须遵照执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保证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是指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住房。

本细则所称重建,是指“5·12”地震灾后受损居民住房的修复加固和毁损居民住房的新建。



第二章 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策统一,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第五条 2008年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规划,依据规划制定2008-2010年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年度计划,明确城镇住房重建目标任务。

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城镇住房重建和修复加固规模、户数的统计核实工作;完成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确定为需重建房屋的拆除清理工作;全面启动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加固和重建的新开工项目不低于恢复重建总量的10%。

2009年5月12日前全面完成可修复加固住房的修复加固任务,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毁损住房重建任务,2010年11月底完成三年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第六条 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完成城镇住房重建和修复加固工作;组织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第七条 房屋为多产权的,依据《物权法》第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详见附件一),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展受损居民住房的修复加固和毁损居民住房的新建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下,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政府优先安排除险加固;尽快组织毁损房屋原址重建,对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政府给予支持;对地质条件较差,周边地质灾害频发的房屋以及影响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另外选址新建。

第九条 符合城镇重建规划的受损住房,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

第十条 损毁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在汶川县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住房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资金补助通过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二条 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是指政府对自有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按户给予的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城镇受灾居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所居住的住房毁损;居民对毁损住房拥有所有权;该住房损毁后,居民在汶川县域内无第二处自有产权住房可供灾后居住。

第十四条 毁损住房资金补助的发放,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以2008年5月11日的民政局档案记载为准)和家庭主要成员在地震灾害中遇难、失踪、重伤残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200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00元以下的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200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和超过3万元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它家庭。

第十五条 受灾家庭户籍人口以2008年5月11日户籍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实行申报核实制度。

第十六条 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标准:

属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口为1至2人的,享受2.9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3人的,享受3.2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4人及4人以上的,享受3.5万元补助;

属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口为1至2人的,享受2.6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3人的,享受2.9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4人及4人以上的,享受3.2万元补助;

属一般收入家庭,每户人口为1至2人的,享受2.3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3人的,享受2.6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4人及4人以上的,享受2.9万元补助;

属高收入家庭,每户人口为1至2人的,享受0.5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3人的,享受0.8万元补助;每户人口为4人及4人以上的,享受1.0万元补助;

属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

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提供资金补助。“三孤”人员纳入福利院或敬老院,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或敬老院;

第十七条 受损住房加固补助,是指经评估和鉴定,通过修复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的轻微损坏、中度和严重破坏住房,在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依法组织责任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社区)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政府以幢按户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受损住房加固补助标准根据受损住房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加固的)三种补助类型。凡符合受损住房加固补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每户在县内只能享受一次受损住房加固资金补助。

属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轻微损坏中需加固修复的住房给予0.1-0.3万元/户的住房加固补助。

属中等破坏的住房给予0.4-0.5万元/户的住房加固补助。

属严重破坏经加固可以修复的住房给予0.6-0.8万元/户的住房加固补助。

第十九条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均毁损(属重建的)的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毁损住房的资金补助;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且住房既有受损的(属维修加固的),又有毁损的(属重建的),只能享受受损住房的加固补助;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住房均受损(属维修的)的家庭,只能享受受损住房的加固补助;

一户家庭在农村和城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均毁损的,只能按实际居住地享受一次毁损住房的资金补助。

一套毁损住房中有多户人居住的按套享受一次毁损住房资金补助。

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且房改房因受灾毁损的家庭,按房屋产权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上报的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组织、监管和发放。受损住房加固资金补助不直接发放到户,以户计算,按幢结算的原则发放,确保政策补助资金用于受损房屋的修复加固。

如资金补助不能满足维修需要,且多产权住房有维修资金,则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如多产权住房无维修资金,则由业主委员会共同议定加固费用。维修资金是房屋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的使用、筹措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议定,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修复加固和资金使用,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毁损住房资金补助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属自有产权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的,由县规划建设局和国土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未申请登记办理两证的,由本人提供原住房相关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五)第十四条所指最低收入家庭申领补助,须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低保困难户证明;属5·12地震造成家庭成员死亡、失踪、重伤残的低收入家庭,应有相关部门的认定和证明。

(六)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受损家庭向受损房屋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提出申请受损住房加固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损住房加固补助申请书。

(二)受损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损房屋地震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和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维修加固验收合格证明。

(五)规划建设局备案证明。

(六)房屋受损家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资金补助受理本着“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基础,以幢为单位,自愿申请,单位(社区)登记和公示,乡镇审查,上级审批,部门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城镇受灾家庭以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凭授权委托书和各业主签名的申请,到本单位(社区)申请房屋政策补助。

(二)单位(社区)受理申请后,就申请家庭户籍人数、人员伤亡、住房灾损情况、实际收入状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是否可享受资金补助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灾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就住房灾损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家庭人数、家庭因灾伤亡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受灾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核定发放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核定补助金额审核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补助标准和核定金额发给相关单位和乡(镇),由相关单位和乡(镇)社区按城镇受灾家庭房屋补助签字册发给各房屋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城镇住房重建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住房重建包括维修加固住房和新建住房(包括自建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限价商品房,其中以自建房、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为主)。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住房建设资金按以下方式筹措:自筹资金、国家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对口援建市支援、社会慈善捐助和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优先组织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或集中新建。优先向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人员和最低收入家庭供应廉租住房,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房屋租金根据县物价局和房管部门依照灾后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毁损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二十九条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第三十条 安居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以及以前未享受过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出售、出租安居住房,每户限购或租赁一套,并向社会公示。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三十一条 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企业开发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领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领取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符合申领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条件的城镇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领取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

第三十四条 满足重建条件,符合城乡规划用地布局的,鼓励城镇居民原址自建住房;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进行土地置换,由城镇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县城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的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房毁损(受损)家庭应在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90日内,按自愿申请原则,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其住房问题。

(一)维修加固住房。毁损住房的住户应依法承担排危责任,配合政府做好排危除险工作。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通过加固能够满足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根据《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按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原址重建住房。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向政府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住房。自建(或联建)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建筑风貌设计要求以及新的施工技术要求。

(三)置换土地建房。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房方式异地自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四)租住住房。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本县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直管公房毁损导致无房居住的本县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住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安居住房,房屋租金由县政府根据灾后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购买安居住房。因住房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本县城镇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按照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格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安居住房,超出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每户限购一套。

(六)单位组织建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由原售(建)房单位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牵头组织原址重建。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规定的对象和标准享受住房资金补助;政府按省、州规定的政策给予建房税费减免。

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原址自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

单位不具有条件组织重建的,原居住职工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灾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原址重建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也可通过置换土地的方式由单位组织异地建房,重建选址按所处区域的基准地价级差进行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

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处置



第三十六条 城镇受灾家庭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

第三十七条 灾毁住房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包括原址重建、置换重建、依法转让、申请政府回购、政府依法收回等五种方式。

(一)原址地块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在原址范围内自建或联建。

(二)不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可由政府回购其土地使用权,也可按重建规划向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置换土地根据新旧用地评估价值或基准地价结算补差后,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

(三)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原址重建,应通过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公开转让。

(四)对放弃以上三种处置方式的,也可参照基准地价标准折算楼面地价,自愿向政府申请回购土地使用权。

(五)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又未选择异地重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片区综合评估地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为合法土地使用权。

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房屋受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受让方持有房屋转让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已交付使用的;

具有其它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第六章 其它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优惠。

灾后重建住房(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限价商品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

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全县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的规定。

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县内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提供居民住房贷款额度信贷优惠。对全县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

  对受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或可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四十一条 土地政策。

县城规划区外各乡镇土地级差补偿根据用地区位划分为中心区和一般区,中心城镇级差为15万/亩,一般城镇级差为8万/亩;县城规划区内按《汶川县威州镇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结果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城镇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和修复加固住房的,对所有权人原使用土地面积进行置换或依法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

第四十二条 积极争取广东省对口支援。积极争取广东省各援建城市帮助受援乡(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受损住房的加固以及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广东省各援建城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和公有房屋加固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成立城镇住房补助基金;积极争取广东省各援建城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广东省各援建城市对城镇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给予技术力量支持;鼓励广东省各援建城市施工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汶川各乡(镇)重建项目施工。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汶川县城镇住房重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住房重建的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安排部署和督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毁损房屋权属情况核实、政策性住房安置和产权办理工作;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住房,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户的资格审核;负责对全县城镇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选址定点;负责全县城镇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项目开工后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等项目规划手续的办理;负责各类重建、修复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指导工作。

  民政局: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查核定;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工作的安排布置、资金的汇总、核定和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

  县国土局:负责原项目土地确权;负责新项目用地的提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划拨;负责回收土地的估、核价和经济补偿,办理新项目土地证等。

县公安局:负责城镇房屋受损家庭户籍状况的审核认定和户数统计工作。

县法院:负责调解城镇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县司法局:负责城镇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筹组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救助政策法律专家咨询组。

县发改委: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落实等。

商务局:负责建筑材料的产销衔接,大力组织货源。

  交通局:负责建立建筑材料运输的绿色通道。

物价局:负责安居住房价格核定,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费的监管和建材价格监管。质监局:负责对建材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工商局: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监察局:负责对灾后城镇住房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辖区范围内城镇住房重建的各项工作;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群众发动、维护稳定工作。

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各乡镇的目标考核。各乡镇每月要向县人政府报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城乡重建办。

第四十六条 灾后城镇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和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验收不备案。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利用建筑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增加建材生产,保障材料的供应;加强建材生产出厂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价格,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严格资金管理。财政局根据城镇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规政策依据摘要

2.汶川县威州镇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结果一览表

3.汶川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4.汶川县规划建设局关于《汶川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实施细则》政策解答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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