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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3-23 13:30:48 点击:8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大会战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针对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汶府发〔2008〕49号)文件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含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不得突破政策标准进行补偿。 
    二、《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前土地已征用,但尚未兑付补充费用的,一律按《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汶府发〔200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震前项目建设已完成了房屋调查的,房屋的补偿一律按照原协议标准执行。
    四、紫坪铺水库移民地区被拆迁户,除按《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外,可一次性再补助840元。
    五、农村村民利用住房进行商业营业的,凡有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可认定为商铺;否则,只能按照住宅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得认定为商铺。
    六、县人民政府已对《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及(汶府发〔2008〕49号)文件中未明确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对补偿类别中未涉及到的个别种类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地区实际,酌情补偿。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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